第三条 本市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行政立法
第七条 行政立法,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立法应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遵循便于执行的原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围绕本地区改革和发展重大决策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行政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行政立法工作有重点、有计划、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制。指定机构或专人做好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做好行政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定期清理,对已不适用完成历史使命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使立、改、废工作协调起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立法工作应予以指导,对工作好或差的单位,分别向本级政府提出表彰或批评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提前介入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 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出宣传方案,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放弃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