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指控,刘国圣曾先后任蔡甸街党工委书记和蔡甸区委专职常委。2002年5月和2003年8月,刘国圣先后两次向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张某(另案处理)索要公款共1.5万元用于打麻将,后张某将此“费用”以“餐饮”和“副食”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1999年2月,刘国圣为找熟人帮忙为亲属安排工作花费2000元,随后即让张某以“购买副食”的名义在街道办事处报销。经查,1999年2月至2005年12月,刘国圣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7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将个人购置衣物、居室装防盗网、为其子购买增高药和学习用品等共19万余元费用,通过张某以“副食”、“餐饮”等名义在街道办事处报销。